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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接观看mv关于资助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版)的通知-研究生〔2023〕77号

2023-10-20来源:研究生院作者:审核人:编辑:阅读:2889

各培养单位:

现将《直接观看mv关于资助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版)予以印发,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直接观看mv关于资助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规定》(研究生〔2017〕94号)废止。

 

附件1: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国(境)外生活补助标准.doc

附件2:我校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国(境)外生活补助标准.doc

 

 

研究生院

2023109


直接观看mv关于资助研究生出国(境)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支撑,推动公派留学在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相关研究生出国交流项目,资助优秀研究生赴国(境)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做好选派和资助工作,促进导师与国外高水平学者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开展紧密合作,推动研究生培养高质量发展,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助项目、经费来源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派资助项目

1.资助经费来源为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教育行政部门。

2.资助类别

1)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6-24个月。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

4)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3-12个月。

3.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资助项目

1.资助经费来源为学校、学院、学科、导师和学生自筹等多种渠道。其中学校资助实行限额资助。

2.资助类别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一流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6-12个月的学术交流活动。

2)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3.资助标准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资助范围包括国(境)外生活补助、签证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其中国(境)外生活补助采用包干制,参照《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国(境)外生活补助标准》(附件1)执行。

学校资助限额如下,包括国际旅费、签证费和生活补助,限额以内实报实销

      期限

地区

6个月

12个月

亚洲

4万元

5.2万元

其它

6万元

7.8万元

超出学校资助部分的费用由学院、学科、导师、学生共同承担。学院、学科、导师予以资助的,应在学生申报材料中做出资助承诺并明确相应经费本号。

2)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范围包括国(境)外生活补助、签证费、会议注册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其中国(境)外生活补助采用包干制,包括住宿费、交通费、餐补和公杂费等费用,具体标准见《我校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国(境)外生活补助标准》(附件2)。

根据学校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目录确定的会议类别,学校资助限额如下:

         会议类别

地区

A

B

其它

亚洲

1万元

0.5万元

0.3万元

欧洲\大洋洲\非洲

1.7万元

0.8万元

0.4万元

美洲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超出学校资助部分的费用由学院、学科、导师、学生共同承担。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基本学制以内的在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包括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六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第九条  申请人还应满足各个项目的相关要求:

1.国家公派资助项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2.学校资助联合培养项目

1)申请人已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显示出能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的潜力,原则上应在被SCI源刊收录的杂志上发表过论文。其导师在研究领域中有一定的影响,并与国际学术界保持较密切的学术交往。

2)每位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只可获批一次学校资助赴国(境)外联合培养。

3)对于已获国家公派资助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学校不再予以资助。

3.学校资助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1)申请人须有以第一作者投稿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共同投稿并被会议录用的论文(全文),被选为会议宣读论文者优先资助。

2)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可获批一次学校资助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3)如A类会议只接受论文摘要,则申请人获批的资助额度为会议正常报销额度的70%

4)会议召开时,申请人尚未毕业离校。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完成国家公派资助项目的选拔、推荐申报工作,入选名单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联合培养项目在当年3月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并根据当年度整体申报情况确定增补安排。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审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后确定资助名单。派出时间为当年的41日至次年的331日。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项目在当年3月和7月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审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后确定资助名单。派出时间为当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十三条  经学校上报但未被“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者、申请12个月资助的优势学科博士研究生或优秀博士研究生培养对象可优先获得学校资助。

第十四条  参加A类会议的研究生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资助,但达到资助要求,可在获得邀请后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国际会议资助额度,按申请先后顺序审批。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五条  派出手续办理

1.国家公派资助项目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学校资助项目按照《我校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派出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要求办理。

2.联合培养资助对象须在出国(境)前至研究生院思想教育与管理办公室登记启程时间和预计返程时间,并将该信息告知学院辅导员和导师。

3.联合培养资助对象须按要求提交离校手续单,签订《我校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资助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成行者,必须在原批准的起始日期前30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我校研究生出国(境)外国际交流计划变更表》,并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不得随意变更交流计划。凡获得当年资助而无特殊理由不能成行者,将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资助。

第十八条  受资助研究生在国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学校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国家与学校的荣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或驻留学所在地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访学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九条  派出期间管理要求

1.在联合培养期间,资助对象必须每半个月与导师联系一次,汇报研究进展和个人生活情况。

2.在联合培养期间,资助对象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必须在原批准的联合培养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延期申请表》,并由国内和国外导师共同签署意见,并交至研究生院。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学校不承担由于延期联合培养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

3.未经事先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申请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绕道旅行,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否则不予报销。

4.访学期间须购买保险(包括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在国外访学期间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

第六章 回国报到与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回国后,必须在两周内(节假日除外)按学校规定进行汇报和研讨,并将《回国报到单》等相关材料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学校资助项目的学生还应按要求办理报销、核销手续,具体要求详见《须知》。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资助对象回国一年后,须将其科研成果上报其所在培养单位,并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汇总,其中回国一年内毕业者,须在毕业前上报。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学校将视情况组织对已回校的联合培养资助对象进行集中考核、汇报交流。联合培养资助对象考核优秀者,学校予以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三条  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的学生,学校补贴其外语学习费用,据实报销,限额3000元。

第二十四条  参加A类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者,除享受资助外,学校予以奖励1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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